新疆试行《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》
发布时间: 2014-09-11 浏览次数: 328

  学生转学十日内完成学籍转接

  9月10日,自治区下发的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明确规定:转入、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学籍转接。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,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,并在1个月内办结。

  记者从《规定》中看到,学生转学,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,领取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转学申请表》),前往转入学校联系,转入学校盖章确认接收并上传《转学申请表》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,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、转出学校、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三方在电子学籍系统予以核办。跨省转学由转入学校提取学生档案。

  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。转入、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学籍转接。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,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,并在1个月内办结。学生转学或升学后,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。

  同时,学生不得随意转学。因家庭住址变化、父母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,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。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。毕业年级学生、休学期间学生一般不允许转学。

  除此之外,学校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;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;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;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;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;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;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;以及违反《规定》的其他行为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。